紧急事件分成4个级别。我国政府从公共事业管理的视角将紧急事件称之为突发公共事件,包含洪涝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按照其社会发展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多种因素,可以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要)、Ⅲ级(比较大)和Ⅳ级(一般)。
Ⅰ级(特别重大)紧急事件由国务院负责组织处理。Ⅱ级(重要)紧急事件由省级政府负责组织处理。
Ⅲ级(比较大)紧急事件由地市级政府部门负责组织处理。Ⅳ级(一般)紧急事件由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处理。
此外一条共性的、最主要的标准是伤亡事故。身亡30人以上为特别重大,10-30人为因素重要,3-10人为因素比较大,1-3人为因素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