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学校的意外伤害应该如何要求赔偿
一、请求侵权人赔偿,侵权人具有法定的赔偿义务。如果侵权人是未成年人,则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义务。
二、请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但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
三、学校一般都为学生建立的意外伤害保险关系,可以请求保险公司先行赔偿。
四、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
1、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2、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3、第十六条:
①、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②、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3、第三十二条: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②、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4、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5、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6、第四十条: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2、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e69da5e887aa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31333366306463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
1、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3、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4、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5、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6、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六条的帮助。
7、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8、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9、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1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一是请求侵权人赔偿,侵权人具有法定的赔偿义务。如果侵权人是未成年人,则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义务。
二是请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但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
三是学校一般都为学生建立的意外伤害保险关系,可以请求保险公司先行赔偿。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e68a84e8a2ad62616964757a686964616f31333363373662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你好,因为你的孩2113子在十岁以下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学校要承担责任,那个造成损害的孩子的家长也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你列出的项目基本都对,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都是法律规定的很清楚的,要结合法律和实际计算的,不过5261误工费在本案中是没有的,4102因为受害的是学生,不存在误工损失,你们家长的照顾孩子误工损失是按护理费计算的。另外要有一项就是伤残赔1653偿金,这一项必须要到司法鉴定中心去做鉴定的,鉴定构成伤残才有这一项的赔偿,如果没有伤残精神抚慰金也支持不了多少的,另外就是后续治疗费如果你在做伤残的时候一并鉴定出那么就可以要求,如果不鉴定出来只能等实际发生在版要,我说的以上都是走诉讼程序用的,现在是协商,可以不用拘束,只要双方都愿意那就可以的。
纵横法律网-甘肃鑫正大律师权事务所-钟晶律师
孩子在学校受到意外伤害该怎样处理?
政府也打算这个问题进行立法。正巧玥回来讲了一件事,让我陷入深深地思考中。
玥说她们班有个男孩子在学校玩时,把胳膊摔骨折了。她说,那个男孩子上完英语课,就要求去玩楼下的器具,可是李老师没同意,李老师说要有大人陪才能玩。于是放学后,那个男孩子就叫接他的阿姨陪他玩。结果孩子从器具上吊下来,把胳膊摔骨折了,都没来上学。前两天我陪孩子们秋游时才认识了这个特爱玩的孩子,才过一天居然出了这件事。
这件事让我思索了半天,当开始讨论孩子在学校受到意外伤害该谁负责时,我是很肯定地觉得应该由学校负责,孩子是在学校里嘛,学校当然该负全责。可是面对这件事,我倒真犹豫了。这件事虽然是在学校里发生的,可是老师已经一再警告,已经预见了可能发生的情况,是孩子没有听老师的话,从而发生了这件不开心的事。我不知道那男孩的家人会怎么想,他们是否会想该让学校对这件事负责呢?
我想对这件事进行立法是很有必要的事,每年有多少孩子在学校里读书,他们与老师相处的时间甚至超过了与父母在一起的时间。如果家长和学校之间不能建立起充分信任的关系,那么会有无数的纠纷,而建立信任关系的基础就是有一个法律可以依据。先把可能遇到的问题考虑好,当发生问题时就不用耗费太多的精力。学校现在对孩子的安全问题已经动了很多脑筋,你看现在孩子做早操,为怕发生踩踏事件,都是按班级按次续下楼。我们小时候上学,哪有这样的事,那还不是谁跑得快就谁先下楼。我在小玥学校,还看到老师在学生上下楼时,每层都有老师在监督,怕孩子在楼梯上打闹。学校在尽力避免事故的同时,我们作为家长的是不是也要承担一些教育责任呢?
当然出台一个法律也不是那么简单,希望能多做调查,多做分析,不要出现含糊其辞的情况。毕竟我的孩子才开始学生生涯,立法健全对大多数的孩子都有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