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警察属于部门(局)级副职、部门(局)级副职或部门(局)级副职。人民警察有五个等级和十三个级别:1。总警察监督和副总警察监督。2、警察监督(一、二、三)。3、警察监督(一、二、三)。4、警察(一、二、三)。5、警察(一、二)。
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人民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授予。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以人民警察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从学校毕业和从社会上招考录用担任人民警察的,或者从其他部门调任人民警察的,根据确定的职务,授予相应的警衔。
人民警察因不胜任现任职务而被调任下级职务的,其警衔高于新任职务级别的最高警衔的,应当调整为新任职务级别的最高警衔。调整警衔的批准权与原警衔相同。
人民警察违反警纪的,可以降级警衔。警衔降级的批准权限与原警衔相同。人民警察受到警衔降级处分后,按照降级后的警衔等级重新计算警衔升级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