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被打获赔143万法院判返还执法也不能扰民
山东临沂,因警车占用私家车位,车位主人和交警沟通不畅后引发肢体冲突,事发后一交警受伤,车位主人赔偿了143万余元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可是没想到的是,车位主人被以妨碍公务罪立案追究后,车位主人将此交警又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这笔钱,最终法院也支持了。
60多岁的武先生是当地一家企业的负责人,事发当天晚上回家发现车位被占,而占自己车位的不是别人,而是一辆警车,随后武先生要求对方挪车,对方车子刚驶离车位,一名身穿警服的男子又要求警车推到车位上,双方发生了不快进而演变到肢体冲突。
案发后,武先生通过中间人得知,受伤警员王某伤情较重,去北京看病了,于是通过中间人,武先生向指定账号打了143万余元取得了谅解,对方表示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本以为这件事情就过去了。
可是没想到过了一年后,武先生等人因妨碍公务罪被立案调查并被提起公诉,看过案卷材料后,武先生发现,受伤警员王某的伤情为旧伤,向其索赔143万元是一种欺骗行为,随即又将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这笔钱。
法院审理后认为,武先生认为当时给王某造成了严重伤情,才积极赔偿,事实上王某的伤情为轻微伤,属于重大误解,因此判决王某返还143万余元,目前双方是否上诉,还不得而知。
其实,警车停在武先生的车位里,按照法律规定来讲,这是因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征用车位,事后需要向车主支付占用期间的费用即可。
但问题就出在了因为挪车导致了肢体冲突,可是由于武先生等人起冲突的一方,并不是一般人,而是具有公职身份的人,并且还在依法执行公务。
那么问题就来了,本案中武先生的行为,是否属于妨碍公务行为?
所谓的妨碍公务,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本案中,警方正在对套牌车辆依法调查,实际上是一种履行公务的行为,武先生等人客观上阻碍了对方的工作,据此可认定为妨碍公务行为,但是要受到刑事处罚,还是治安处罚,就要看具体情形了。
但是,由于双方发生了肢体冲突,导致了警员王某受到了轻微伤,武先生误以为给对方造成了比较严重的伤情,因此通过中间人赔偿了143万余元,获取了对方的谅解书。
而谅解书是作为刑事案件中重要的从宽量刑的情节,但是却不是撤销案件的材料,即有了谅解书,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但是由于是刑事案件,最终还是要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
但是正是看过案卷后才了解到,当初给王某造成的伤情为轻微伤,并不严重,是因为王某故意夸大了伤情,诱骗自己才拿了143万元,因此该情形属于重大误解,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最终一审判决王某返还这笔巨款。
其实,就是因为这是一笔143万元巨款,而不是1.43万或者14.3万元,如果是后两者,完全不属于重大误解的情形,因为143万元,在当地的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案件中,这抵得上死亡赔偿金了。
换言之,轻微伤的赔偿虽然是当事人的自愿,但是也不能畸高。而目前只是一审判决,判决尚未生效,还有二审的可能性。
执法为民,非情节紧迫等特殊情况,执法也不能扰民。
法院判返还,可能还有从案件执法的所有过程来考量。还应从借受伤之名,有无敲诈勒索之嫌角度考虑的因素而作出的判决。
从报道描述情况来看,执行警车占用私人车位,驾驶员态度很好已经挪开,说明执法现场是具备了挪车条件,那么人家私家车开回来停在车位上并无不当。
而执法警察,却又勒令驾驶员退回,不允许挪车,并以拿出辣椒水等强制工具来威胁,从本质上扩大事态发展,是本次事件激化的主导者。
从另一个本质来看,执法为民,不是执法扰民,更不是借执法之名狐假虎威耍个人威风。
尔后,作为人民警察,自己曾经多次求医的老伤,竟然以新伤而要求巨额赔偿,有无敲诈勒索之嫌?
所以本案之外,当地的公安及检察机关应该重检视!